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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區起重固定式標準
作者:無錫君通閱讀:859

無錫市陸區起重裝卸機械有限公司

企業標準

LQQZ 3—2022

港口固定式起重機

2022-10-08 發布 2022-10-08 實施

無錫市陸區起重裝卸機械有限公司 發 布

前 言

本標準依據 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有關規定編制。

本標準由無錫市陸區起重裝卸機械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無錫市陸區起重裝卸機械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丁笠。

本標準首次發布日期:2022-10-08。

本標準適用于廠內生產,質檢以及安裝使用。


港口固定式起重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 3t~40t 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機廠內制作,檢驗以及出廠安裝標準 。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內河、港口露天作業的固定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

鉤、抓斗、電磁吸盤、集裝箱吊具,或同時利用其中兩種或三種。

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 40t 的固定式起重機和其他環境下使用固定式起重機,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T 3811-2008 起重機設計規范

GB/T 985.1 氣焊、焊條電弧焊、氣體保護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薦坡口

GB/T 985.2 埋弧焊的推薦坡口

GB/T 6067.1-2010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 1 部分:總則

GB/T 5905 起重機試驗規范和程序

GB/T 1231 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技術條件

GB/T 3098.1-2010 緊固件機械性能螺栓、螺釘和螺柱

GB/T 3098.2-2015 緊固件機械性能螺母

GB/T 7251.1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 1部分則

GB/T 1247 埋弧焊用熱強鋼實心焊絲、藥芯焊絲和焊絲-焊劑組合分類要求

GB 12602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

GB/T 14048.1-2012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 1部分:總則

GB/T 14406-2011 通用門式起重機

GB/T 27546-2011 起重機械滑輪

GB/T 29560-2013 門座起重機

GB 50205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JB/T 6406 電力液壓鼓式制動器

JB/T 7019 工業制動器 制動輪和制動盤

JB/T 7020 電力液壓盤式制動器

JB/T 12477 起重機用底座式減速器

JB/T 12478 起重機用立式減速器



3 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

3.1 典型起重機型式分類

3.1.1 起重機按取物裝置分為:

a) 吊鉤式起重機;

b) 抓斗式起重機;

c) 電磁式起重機;

d) 集裝箱起重機;

e) 兩用起重機(電磁+抓斗、吊鉤+抓斗或吊鉤+電磁);

f) 三用起重機(吊鉤+可缷的電磁鐵及可缷的馬達抓斗)。


3.1.2 起重機按操縱方式分為:

a) 司機室操縱起重機(司機室內聯動臺或控制器操作);

b)  無線遙控操縱起重機(采用遙控器操作);

c) 多點操縱起重機(采用司機室和遙控器分別操作)。

4    基本要求

4.1 起重機各機構及其布置、機構部件的構造和功能,應符合 GB/T 24809.1 及 GB/T 24809.4 的規

定。起重機的設計、制造應符合 GB/T 3811、GB 6067.1 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4.2 使用性能

4.2.1 起重機的起重能力應達到額定起重量(對于幅度可變 起重機,按幅度規定起重機的額定起重

量)。額定起重量規定為:

a) 對于固定式吊具的起重機,其額定起重量是指吊掛在起重機固定吊具上重物的******質量;

b) 對于可分式吊具的起重機,其額定起重量指可分吊具的質量與吊掛在起重機可分吊具上重

物的******質量之和。

4.2.2 與起重機使用有關的參數,應符合用戶在訂貨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4.2.3 抓斗應符合所抓取的物料特性要求,抓斗抓滿率不應小于 90%。

5  設備生產

5.1 總則

起重機的生產安全與設備防護應符合 GB 6067.1、GB/T 3811-2008 第 9 章和本標準的相關規定。

5.2 起升機構

5.2.1 制動器應采用常閉式。制動系統在失電或斷電的情況下,制動器仍能制動并支持住載荷。制 動系統任何延時制動,均應保證能安全地制動住 荷。

5.2.3 應設置上、下終點限位裝置和上、下終點前的減速裝置。

5.2.4 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限制器應符合 GB 12602 和 GB/T 24810.4 的規定。

5.2.5對吊鉤以外的取物裝置(如可卸起重電磁吸盤、可卸抓斗)供電電纜的收放速度,應保證電 纜受力合理,在升降過程中電纜不應與起重用鋼絲繩發生接觸、摩擦。


5.2.6 當吊鉤處于工作位置最低點時,除固定繩尾的圈數外,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小于 3 圈;當

吊鉤處于工作位置最高點時,卷筒上還宜留有至少 1 整圈的繞繩余量。

5.2.7 具有起升機構和開閉機構的起重機,計算每個機構的承載和功率時,應考慮載荷在各個機構

之間的分配。每個機構的制動器應至少能支持住總起升載荷下降力矩的 125%。起升開閉機構應能對

每個制動器都能單獨測試。

5.2.8 額定載荷止后,起升機構再啟動時,載荷不應出現瞬時下滑現象。

5.3 變幅機構

5.3.1采用常閉式。制動器安全系數的選擇應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1.4.5 的規定。

5.3.2變幅應設置******工作幅度終端限位裝置及到達終端前的減速限位裝置和最小工作幅度終端限位裝置及到達終端前的減速限位裝置。

5.3.3 應安裝防止吊臂后傾裝置,在突發大風或突然卸載時應能防止吊臂向后傾翻。

5.3.4 對于采用鋼絲繩變幅的起重機,當臂架到達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纏繞的鋼絲繩除固定繩尾的

圈數外,對于采用平衡或鋼絲繩變幅機構不應少于 3 圈,對于非平衡式鋼絲繩變幅機構宜不少于 3

圈。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同起升機構。

5.3.5 應安裝從司機位置可讀出吊臂角度或幅度的指示器,除非載荷額定值不受變幅幅度的限制。

伸縮吊臂應安裝從司機位置可讀出吊臂長度的指示器和采用起重力矩限制器。

5.3.6 等載變幅的起重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非等載變幅起重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 力矩限制器

5.4 回轉機構

5.4.1 回轉機構應能以可控的加、減速度平穩地起動和停止。

5.4.2 對于有自鎖可能的回轉機構,應裝設極限力矩聯軸器。極限力矩聯軸器的極限力矩值的計算

應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1.3.6 的規定。

5.4.3必要時,應裝設回轉鎖定裝置。但在回轉機構的傳動裝置中有自鎖環節的特殊場合,如能確 保不發生超過許用應力的運動或失效,也可以不用制動器。

5.4.4 需要限制回轉范圍時,應裝設回轉角度限制器。

5.4.5 應設有制動器,制動器安全系數的選擇應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1.3.5 的規定。

5.4.6 當采用液壓或機械制動器時,應設置能切斷同步電氣的聯鎖裝置。當回轉部分需要鎖定

時,由******非工作風載荷形成對回轉部分的力矩產生的力應由制 器和機械鎖定裝置承受;但是,鎖

定的性能不應依賴這兩者的組合。當不設置機械或液壓式電動鎖定常閉式制動器時,應采用機械式鎖

定裝置(例如銷軸或其他嵌合式)來鎖定回轉運動。

5.5 司機室

5.5.1 司機室應符合 GB/T 20303.1、GB/T 20303.4 和 GB/T 6067.1-2010 中 3.5 的規定。

5.5.2 司機室應設有門鎖、滅火器和電鈴或警報器,必要時還應設置通訊裝置。

5.5.3 應在司機方便操作的地方設置急停開關。

5.5.4 司機室應采取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5.5.5 司機室儀表的布置要使司機能隨時觀察到儀表的數據或指示信號。

5.5.6 司機室應具有符合結構要求和操作安全的******視野。

5.5.7 司機室內的適當位置至少應有一個備用插座。

5.6 通道與平臺、欄桿、梯子

起重機的通道與平臺、欄桿、梯子的設置應符合 GB/T 6067.1-2010 中 3.6~3.8 的規定。


5.7 電動機

5.7.1 應優先選用符合下列標準的電動機:JB/T 5870、JB/T 7076、JB/T 7077、JB/T 7078、

JB/T 7842、JB/T 8955、JB/T 10104、JB/T 10105。視需要也可選用符合 GB/T 21972.1 的變頻電

動機或符合 GB/T 21971 的多速電動機。

5.7.2 各機構驅動電動機應符合 GB/T 755-2008 和各專用電動機的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5.7.3 電動機的容量校驗應符合 GB/T 3811 的規定,并保證在額定負載時能安全、可靠地實現啟動、 加速和運轉。

5.8 鋼絲繩

5.8.1 鋼絲繩應符合 GB/T 8918 的要求,優先采用線接觸鋼絲繩。用于多層卷繞時,應采用符合

GB/T 8918 中的鋼芯鋼絲繩。

5.8.2起升高度較大或起升使用單倍率的起重機,應采用非旋轉鋼絲繩。采用其他鋼絲繩時,應有防止吊具旋轉的裝置或措施。

5.8.3 起升機構和非平衡變幅機構不應使用接長的鋼絲繩

5.8.4 鋼絲繩繩端的固定和連接應牢固、可靠,便于檢修并應符合 GB/T 6067.1-2010 中4.2.1.5 的規定。

5.9 制動輪和制動盤

5.9.1 制動輪上不應有裂紋,成品制動輪的制動面上不應有影響使用性能的鑄造缺陷。

5.9.2 鋼制制動輪的制動面應進行熱處理,淬硬層深度不應低于 2mm,表面硬度為 35HRC~50HRC,

深 2mm 處硬度不應低于 28HRC。

5.9.3 制動盤應符合 JB/T 7019 的規定。末級軸(例如卷筒)上制動器的制動盤,不應低于 GB/T

1591 中的的 Q345B 鋼。

5.10 制動器

5.10.1制動器GB/T 3811 與 GB 6067.1 的相關規定。

5.10.2力液壓鼓式制動器應符合 JB/T 6406 和 JB/T 10603 的規定。

5.10.3當機構驅動絞車設計成可以通過控制液壓泵的排量或直接控制裝在絞車上的液壓馬達的流 量來控制各機構的運行速度,并且在以下情況下,可不需要動態制動器:

a ) 控制裝置不應用軟管直接連接到執行元件需控制的油口處;

b) 控制裝置需要來自動力源的正壓力,在發生控制失靈或失去動力的情況下可自動釋放和啟動,

使絞車或液壓泵平穩停止。


5.11 聯軸器

5.11.1 鼓形齒式聯軸器應符合 GB/T 26103.1-2010、GB/T 26103.3-2010 或 JB/T 8854.2 的規定。

5.11.2 彈性套柱銷聯軸器應符合 GB/T 4323 的規定。

5.11.3 十字軸萬向聯軸器應符合 JB/T 5901 的規定。

5.11.4 不宜采用有可能使制動輪(盤)產生浮動的聯軸器。

5.11.5 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中,應保證聯軸器的彈性元件即使損壞也不能發生危險運動。

5.11.6 回轉機構中采用液壓力聯軸器或等效裝置以降低啟動沖擊時,制動系統應安裝在液力聯軸器 的輸出端。

5.12 減速器和齒輪傳動

5.12.1 應優先選用符合如下標準的減速器:JB/T 8905、JB/T 12477、JB/T 12478、JB/T 12479、

JB/T 9003、JB/T 10816、JB/T 10817。

5.12.2 選用其他減速器時,硬齒面齒輪副的精度不應低于 GB/T 10095(所有部分)中的 6 級,

中硬齒面則不應低于 8-8-7 級。

5.12.3 如用開式齒輪傳動,則齒輪副精度不應低于GB/T 10095(所有部分)中規定的 9 級。

5.13 滑輪和卷筒

5.13.1 滑輪、卷筒的卷繞直徑尺寸應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3.3.1 的規定。

5.13.2 滑輪槽底半徑允許偏差應符合 GB/T 27546-2011 中表 1 的規定。

5.13.3 滑輪應有防止鋼絲繩脫出繩槽的裝置或結構。在滑輪罩的側板和圓弧頂板等處與滑輪本體

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 0.5 倍。

5.13.4 滑輪槽表面應平滑,并且沒有會造成鋼絲繩損壞的缺陷。

5.13.5 滑輪軸承采用單獨的油孔逐個進行潤滑。自潤滑的軸承可不按此要求。

5.13.6 滑輪端的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2mm。

5.13.7  鋼絲繩與滑輪槽的偏斜角不應大于 5 度。

5.13.8  卷筒上應排列整齊。鋼絲繩繞進或繞出卷筒時:單層纏繞鋼絲繩對繩槽的每一側的偏斜角不應大于5 度;光面卷筒或多層纏繞鋼絲繩偏離卷筒軸線垂直平面的角度不應大于2度。卷筒上應設有防鋼絲繩脫槽裝置。

5.13.9 多層纏繞的卷筒,應有防止鋼絲繩從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緣。當鋼絲繩全部纏繞在卷筒后,凸

緣應超出最外面一層鋼絲繩。超出的高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 1.5 倍。

5.14 吊鉤

鍛造吊鉤應符合 GB/T 10051.1~10051.12-2010 與 GB/T 6067.1-2010 中 4.2.2 的有關規定。

5.15 緩沖器

應優先選用符合 JB/T 12987、JB/T 12988、JB/T 7017、JB/T 10833 規定的緩沖器。

5.16  抓斗

選用或設計的抓斗,應根據用戶所須抓取的物料品種型狀及物料的比重來選取,如抓取粉狀物、

砂子及糧食物料時,抓斗的斗口接觸處的間隙不應大于2mm。


5.17 遙控裝置

起重機的無線遙控裝置應 JB/T 8437 的規定。

5.18 回轉支承裝置

5.18.1  回轉支承結構部分應該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水平度和平面度,具有光滑的支承安裝表面,

滿足回轉要求。回轉支承應有足夠的可靠性,承載能力滿足起重機回轉部分的載荷要求。

5.18.2 滾動軸承式回轉支承應符合 JB/T 2300 的要求。

5.18.3 回轉支承與驅動齒輪運轉時應平穩無敲擊噪音。

5.18.4 回轉支承安裝時,連接法蘭平面偏差不應大于表 8 規定的數值。

表 8

100mm 范圍內安裝法蘭平面偏差值/mm

滾道中心圓直徑/mm

單排四點接觸式 三排滾柱式

1000~2000 0.20 0.15

2000~2500 0.25 0.17

>2500~4000 0.3 0.20

>4000~6000 0.4 0.30

5.18.5 定柱式回轉支承中,上支承中心與下支承水平軌道中心偏差 e 不應大于支承高度1/1500。

5.19 潤滑系統

5.19.1 除具有潤滑功能的軸承外,對其他有相對運動的運動副均應進行潤滑。起重機應配有潤滑圖,

表明潤滑部位、周期、油(脂)牌號,各潤滑點應有標志,潤滑點的位置應便于安全接近,對起重機應

按說明書定期潤滑。起重機出廠前應對潤滑油路各部位逐個檢查,并確保其暢通。

5.19.2 如果采用集中潤滑,回轉軸承宜設獨立的潤滑系統。

6 金屬結構

6.1 材料

6.1.1承載結構件鋼材的選擇應符合 GB/T 3811-2008 中 5.3 的規定。

6.1.2 用于制造起重機的材料,應有材料生產廠或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材質證

明,對重要構件材料應抽樣化驗和試驗,其化學成分、力學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承載結構的

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伸長率、屈服強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結構尚應具有碳含量的合

格保證,焊接承載結構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載結構采用的鋼材還應具有冷彎試驗的合格證。


7 主要構件聯接

7.1 焊接

7.1.1 焊條與焊絲的選擇應與主體構件材料強度以及焊縫所受載荷類型相適應。手工焊接用焊

條應符合 GB/T 5117 或 GB/T 5118 的規定,焊絲應符合 GB/T 5293 或 GB/T 8110 的規定。自動

焊接或半自動焊接采用的焊絲和相應的焊劑應符合 GB/T 5293、GB/T 12470 的相關規定。氣體保

護焊使用的氬氣應符合 GB/T 4842 的規定,焊接用二氧化碳氣體的純度不應低于 99.5%.


7.1.2 焊縫坡口和接頭構造應符合 GB/T 985.1、GB/T 985.2 和 GB/T 324 的規定 連接組裝的偏

差應符合 GB 50205 的規定。特殊需要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可按具體情況規定并在圖樣注明。

7.1.3 所有重要焊縫均應進行外觀檢查,不應有漏焊、燒穿、裂紋、氣孔、未熔合、嚴重咬邊、 夾渣、熔瘤、凹坑等影響性能和外觀質量的缺陷。

7.1.4 設計文件規定或外觀檢查懷疑有裂紋的焊縫,應進行表面探傷,進行做超聲波探傷或射線探 傷。

7.1.5 全焊透熔化焊焊接接頭的焊縫等級按 JB/T 10559 分級,在產品圖紙上或工藝文件上應 注明焊縫等級,焊縫缺陷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a) 1 級焊縫:焊縫表面質量應達到 GB/T 19418 中的“B”,焊縫內部質量應進行 100%無損探

傷。采用超聲波探傷時不應低于 JB/T 10559 中的 1 級,采用射線探傷時應達到 GB/T 3323

中規定的質量等級Ⅱ。

b) 2 級焊縫:焊縫表面質量應達到 GB/T 19418 中的“C”級,焊縫內部質量應按結構材料、板

厚等具體情況進行 30%~50%無損探傷。采用超聲波 傷時應達到 JB/T 10559 中的 2 級,

采用射線探傷時不應低于 GB/T 3323 中規定的質量等級Ⅲ級。

c) 3 級焊縫:焊縫表面質量應達到 GB/T 9418 中的“D”級,焊縫內部質量可按具體情況進行

抽檢,采用超聲波探傷時應達到 JB/T 10559中的 3 級,射線探傷時不作規定。

7.2 螺栓連接

7.2.1 金屬結構采用高強度螺栓完成構件間的連接時,其連接接頭應符合 JGJ 82 的規定。六角頭高強度螺栓接頭所用螺栓、螺母、墊圈及其技術要求應分別符合 GB/T 1228、GB/T 1229、

GB/T1230、GB/T 1231 的規定。扭剪型高強度螺栓接頭所用的鋼結構用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應

符合 GB/T 3632 的規定。

7.2.2 連接結構件的鉸制孔用螺栓副,螺栓的力學性能等級不應低于 8.8 級,螺母的力學性

能等級不應低于 8 級。螺栓與鉸制孔的配合宜采用 GB/T 1801 中 H8/m6。


7.3 結構件制造偏差

結構件制造的應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7.3 的規定。

8 電氣設計

8.1 總則

起重機電氣設備應符合 GB/T 3811、GB/T 5226.32 和本標準的要求。

8.2 電源與供電

8.2.1 起重機供電電源的容量除應滿足 5.1.1 的要求外,對于額定線電壓高于 1000V 的交流供電 。

8.2.2 在電源周期的任意時間,電源中斷或零電壓持續時間不應超過 3ms,相繼中斷間隔時間應大

于 1s。

8.2.3 起重機宜裝設切斷總電源的電源開關。

8.2.4 當使用發電機供電時,應保證供電系統的電壓值、頻率值與起重設備的額定值相匹配,應符

合 GB/T 5226.32 中的相關規定。

8.3 控制柜

8.3.1 應選用符合 GB/T 7251.1 規定的控制柜。

8.3.2 電氣室內高壓柜和低壓柜應分開。

8.3.3 控制柜宜采用整體防護式結構,面板帶門,并配有門鎖??砷_啟的控制柜門應以軟導線與接 地金屬構件可靠地連接。

8.3.4 控制柜內應設照明裝置,在超過 5.1.3 所規定的濕度環境中工作的控制柜內應設防潮空間 加熱器。

8.3.5 在無遮蔽的場所安裝使用的控制柜應具有防雨、防塵功能。其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GB/T

4208 中的 IP54。

8.3.6 控制柜內導線不允許中間接頭。所有導線端部及接線端子應有與電氣原理圖布線圖一致的 永久性識別標記、編號。

8.3.7 控制柜應牢固安裝,在箱売和箱柜前面至少要留 400mm 寬的凈空,地面應無障礙物。

8.3.8 柜內要有明顯的接地標志螺釘。接地螺釘應是不小于 M6 的鍍鋅或銅質件,柜體應用螺栓和 底座緊固,不允許用焊接方式與底座聯接;若門上有電氣元件,應裝設專用接地線,門應可靠鎖住。

8.3.9 500V 及以下的交直流母線及其分支線,其不同極的裸露流部分與絕緣的金屬體之間的電氣

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的要求。

8.4 聯動控制臺

8.4.1 聯動控制臺上的操作手柄應具有零位自鎖,主令控制器應操作靈活、檔位清楚、工作可靠、 零位手感明確。

8.4.2 聯動控制臺上所有按鈕、轉換開關、指示燈等電氣元件的上面或附近均應清晰地標明其用途 及操作方向的含義。

8.4.3 對于操作手柄,一般選擇右手控制起升機構,左手控制變幅機構、回轉機構。采用手柄控制

操作時,機構運動方應與規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8.5 電氣設備的安裝

8.5.1 電氣設備應安裝牢固,在起重機工作過程中,不應發生目測可見的水平移動和垂直跳動。

8.5.2 四箱及四箱以下的電阻器可以直接疊裝,五箱及六箱疊裝時,應考慮加固措施并要求各箱之

間的間距不應小于 80mm,間距過小時應降低容量使用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8.5.3 控制柜的安裝應符合 GB/T 5226.32 中相關規定和 GB 50112 中第 3 章~第 7 章的規定。

終端的標示與標志應符合 GB/T 4026 的規定。

8.5.4 安裝在電氣室內的電氣設備,其防護等級可以為 GB/T 4208 中的 IP00,但應有適當的防護 措施,如防護欄桿,防護網等。

9 裝配

9.1 制動輪和制動盤的安裝

制動輪安裝后,應保證其徑向跳動不應超過表 12 規定的值;制動盤安裝后,應保證其端面跳動

不應超過表 13 規定的值。

表 12

制動輪直徑/mm ≤100 100~250 250~500 >500~800

徑向跳動/ m 100 150 200 250

表 13

制動盤直徑/mm ≤250 >250 >500 >800 >1250 >2000 >3150 >

0~500 ~800 ~1250 ~2000 ~3150 ~5000 5000

端面跳動/ m 200 250 300 400 500 600 800 1000

9.2 傳動鏈連接件的安裝

9.2.1 傳動鏈中各部件間的連接器,同一軸線斜角不應大于所用聯軸器允許的安裝誤差。

9.2.2 裝配好的各機構,使末級軸(如卷筒軸)旋轉一周的過程中,應轉動靈活,不應有卡阻等異 ?,F象。

10 檢驗規則

10.1 檢驗分類

起重機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10.2 出廠檢驗

10.2.1 每臺起重機都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包括用戶特殊要求檢驗項目)方能出廠。

10.2.2 制造商應向用戶提供起重機《產品合格證明書》和檢測報告。

10.2.3 起重機宜在制造方進行整體或部件的預裝,進行空運轉試驗,否則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各部 分在使用現場進行總裝的正確性。

10.2.4 組裝后各部件應分別進行空運轉試驗,正反方向運轉,各試驗累計時間不應少于 5min。

10.3 型式試驗

10.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停產達一年以上后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要求時。


10.3.2 如果制造商沒有條件進行整機試驗,則應到用戶使用現場作型式試驗。

10.3.3 進行型式試驗的起重機,應由制造商的質量檢驗部門或有資質的質量監督機構按實際與可能進

行隨機抽樣。

11 標志、運輸

11.1 標志

11.1.1 起重機的規格標記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在明顯位置永久性地標明額定起重量(或額定起重力矩)。

b) 額定起重量隨全幅度范圍變化的起重機,應設有明顯可見的額定起重量隨幅度全程變化的曲線或表

格;凡不同幅度段規定有不同額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劃分及各段的額定起重量,均應永久性地標

明并明顯可見。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說明能對不同幅度起重量做出更詳細說明。

c) 如果起重機配備有多個起升機構,則應分別標明每個起升機構的額定起重量。由制造商提供的

操作說明書應指明這些起升機構是否可以同時使用。

11.1.2 應在起重機或司機室內明顯位置設置起重機標牌,標牌應符合 GB/T 13306的規定,標牌的內 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型號及名稱;

b) 主要性能參數;

c) 產品編號;

d) 制造許可證編號;

e) 出廠日期;

f) 制造商名

g) 執行標準


11.2 運輸

11.2.1 產品的運輸應符合鐵路、公路、航運的有關運輸要求。

11.2.2 整體拖運還應滿足:

a) 拖運裝置應設有制動、轉向裝置,并符合通用牽引車輛的要求;

b) 起重機的回轉部分應鎖止,以防機構損壞;

c) ******載荷應符合道路橋梁限載要求。

11.2.3 長大件和可能會移動的部件,應墊平綁扎牢固,防止變形、移位、碰撞。

11.2.4 各金屬結構件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變形,必要時應局部臨時加固或放置假軸于鉸軸軸孔內,若

發現明顯變形,需復測尺寸及形位公差,合格后方可吊裝。

11.2.5 運輸過程中應防止碰撞、腐蝕、變形,電器設備、液壓設備、電纜、鋼絲繩等應采取防雨和防

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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